健康網》出國攜藥注意 食藥署:管制藥品需證明文件 – 自由健康網

by 健康編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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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藥署提醒,若需攜帶含有管制藥品的自用藥品出國,建議隨身攜帶醫療院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影本等證明文件,以利通關檢查;示意圖。(圖取自freepik)

葉立斌/核稿編輯

〔健康頻道/綜合報導〕暑假為國人旅遊的高峰期。不同國家對於旅客攜帶藥品入境的規定不盡相同。若未遵守當地規範,攜帶自用管制藥品可能面臨違法處罰風險。食品藥物管理署(下稱食藥署)提醒民眾,若需攜帶含有管制藥品的自用藥品出國,建議隨身攜帶醫療院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影本等證明文件,以利通關檢查。

食藥署表示,若國人於國外就醫後,因治療所需,而攜帶管制藥品回國,亦應依我國海關入境報關須知辦理,規定如下:

●僅以治療本人疾病為限,不得為他人攜帶。

●須持有當地醫療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。

●攜帶藥品數量不得超過醫療證明中開立之處方用量,且至多為6個月用量。

●管制藥品應隨身攜帶入境,不得以郵寄、快遞等方式寄送回台。

管制藥品攜帶須特別注意

食藥署指出,管制藥品包括成癮性麻醉藥品及具精神影響作用之藥品(如安眠藥),世界各國皆管理嚴格,舉例來說,我國醫療常見以下藥品皆屬管制藥品範疇:

●鎮靜安眠類藥品:佐沛眠(Zolpidem)、三唑他(Triazolam)、氟硝西泮(Flunitrazepam)。

●成癮性麻醉藥品:嗎啡(Morphine)、吩坦尼(Fentanyl)等。

食藥署表示,以上藥品依法限供醫療或科學研究使用,如來源不明或流為非法使用,恐涉及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中所定義之毒品。

食藥署提醒,若國人因個人醫療需要,需攜帶含有第1至第3級管制藥品出國,可依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》第18條規定,檢附聲明書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等資料,向食藥署提出申請,開立證明文件。此外,建議旅客出發前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,查詢前往國是否有針對特定藥品之入境限制,避免誤觸當地法令。

轉載自衛福部食藥署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1033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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